美国UB公司是国际香蕉生产、销售的巨无霸,UBC公司是UB在欧洲的子公司。因UBC和UB在欧共体香蕉市场占有40%的份额,欧共体委员会对UBC提起反垄断诉讼。欧共体委员会认为:香蕉属性柔软,对儿童、老人、病人等消费群体有特殊需求,与其他水果之间不具有替代性,可以成为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因而,UBC拥有市场支配地位。UBC认为,香蕉、苹果、梨子、桔子、葡萄、草莓等新鲜水果构成相关商品市场,因为:(1)同样在商店出售、摆放在同样的货架、价格大致相同、同样被当做甜点或者在正餐之间被人们食用;(2)其他新鲜水果上市时,对香蕉的购买量明显减少,不能构成相关商品市场。法院认为,通过比对不同水果的特性,认为香蕉无核、柔软、易消化、有特殊气味;对于儿童、老人、病人,其他水果无法替代,香蕉本身构成相关市场。问题:(1)你同意何种观点?为什么?(2)举例说明构成相关市场的主要判定因素有哪些?
甲、乙、丙三家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6万元人民币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017年9月,A、B、C、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B、D以实物出资,C以货币出资;A、B、D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A、B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C、D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E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1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合伙协议约定不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