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瑞兴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东方公司,含税价为1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瑞兴公司同意东方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该产品市价为1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90000元。东方公司为转让的产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2000元,瑞兴公司为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5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东方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转让损益分别为( )元。
甲企业系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520万美元,合同约定分两次投入,但未约定折算汇率。外方投资者分别于2017年1月1日和3月1日投入250万美元和270万美元。2016年1月1日、3月1日和12月31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分别为1:7.75、1:7.8和1:7.90。假定该企业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日的汇率折算。该企业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