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甲材料计划单位成本为35元/千克,企业购入甲材料5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为17 600元,增值税税额为2 992元,企业在材料验收入库时实收490千克,短缺的10千克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则该批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额为( )。
甲决定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2018年7月,其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当地的工商部门于8月5日向其签发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甲由于认为自己的能力有限,其聘用了乙作为管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经理管理企业的日常事务。2019年7月,乙将该企业的商标经过合理的估价转让给了B企业,甲认为该转让未经过其同意是无效的,遂向法院起诉。2020年6月,由于市场的变化,该企业原先设立时的目标无法达成,甲决定将该独资企业解散。该独资企业经过清算之后,向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的手续。问题:(1)甲认为该转让未经过其同意是无效的主张是否有法律的依据?为什么?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财产的清偿?(3)甲能否以家庭的共有财产作为个人的出资?为什么?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甲材料计划单位成本为35元/千克,企业购入甲材料5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为17 600元,增值税税额为2 992元,企业在材料验收入库时实收490千克,短缺的10千克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则该批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额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