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08年取得以下所得。 (1) 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9 800元。 (2) 2月份,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30 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 (3) 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 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1 500人民币元并取得完税凭证。 (4) 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三所中文学校授课,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各10 000元,未扣缴税款;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每月取得租金5 000元。 (5) 7月,与同事杰克(外籍)合作出版了一本中外文化差异的书籍,共获得稿酬56 000元,李某与杰克事先约定按6:4分配稿酬。 (6) 10月,取得3年期国债利息收入3 888元;10月30日取得于7月30日存入的三个月定期存款90 000元的利息(银行按年利率1.71%结息)。 (7) 11月,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2006年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共支付相关税费350元;转让A股股票取得所得24 000元。 (8) 1月—12月,与4个朋友合伙经营一间酒吧,年底酒吧将30万元生产经营所得在合伙人中进行平均分配。 其他相关资料:银行定期存款自存款当日计息、到期日不计息,全年按365天计算。 计算:(1) 李某全年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某企业为李某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3) 李某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4) 李某从B国取得课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 李某出租小汽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 李某出租小汽车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 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 李某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 李某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资料:某一般纳税企业200×年8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企业销售甲产品1 000件,每件售价80元,货款已通过银行收讫 (2)企业同城销售给红星厂乙产品900件,每件售价50元,但货款尚未收到。 (3)结转已售甲、乙产品的生产成本。其中,甲产品生产成本65 400元;乙产品生产成本36 000元。 (4)以银行存款支付本月销售甲、乙两种产品的销售费用1 520元。 (5)根据规定修: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 750元。 (6)王××外出归来报销因公务出差的差旅费350元(原已预支400元)。 (7)以现金1 000元支付厂部办公费。 (8)企业收到红星厂前欠货款45 000元并存入银行 (9)没收某单位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6 020元。 (10)年初,用银行存款支付车间全年材料仓库的租赁费2 400元。 (11)摊销应由本月负担的预付材料仓库租赁费。 (12)根据上述有关经济业务,结转本期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13)根据上述有关经济业务,结转本月营业成本、销售费用、营业税费、管理费用 (14)根据本期实现的利润总额,按33%的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 (15)以银行存款上交税金,其中城建税8 750元,所得税5 874元。 要求: (1)根据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2)编制本期利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