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企业为何“短命”?(科技日报,2012-1-4) 首份《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报告》日前由全国工商联、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家族企业研究所、中山大学中国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和李锦记家族联合发布。报告指出,我国共有790万家的民营企业,占企业总数70%以上,其中大多数是家族企业。据统计,2010年底,我国2063家A股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达762家,家族企业在上市公司中比重达36.9%。 一份调查显示,1990年前后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为3—5年、60%以上企业在创办后不到5年就破产或倒闭,与之相比,近年来民营企业寿命逐步提高,在2010年约为7年,但与日本企业(会社)35年的寿命相比,差距甚远。 我国一些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相对于现代大型企业、外资公司、跨国集团均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家长式粗放型管理、家族成员争权夺利等问题,还暴露出保守、任人唯亲等弊端,尤其是部分“富二代” 成为“负二代”,已成了家族企业的“负资产”。 一些家族企业在传给谁、如何传的问题上依然缺乏明晰规划。调查发现,约44.3%的企业主表示目前没有考虑交班问题。在已考虑的家族企业中,多数希望能由家族继续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约45.4%的企业主表示希望子女能直接管理本企业,还有19.33%的企业主打算让子女继承企业股权,“子承父业”的内部传承模式仍是主流。 但企业主们强烈的家族传承意愿恐怕会被泼上一盆冷水。调查数据显示,只有16%的企业主子女愿意接班,当然也有一部分企业主不愿意交班。将子女接班意愿和父辈交班意愿做契合度进行比较,超过3/4的家族企业在交接班问题上还没有达到统一。 根据案例分析,为了企业的持续发展,家族企业的成员该如何进行退出。
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 (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