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A、B、C、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B、D以实物出资,C以货币出资;A、B、D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A、B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C、D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E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1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合伙协议约定不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四十多岁的张健在一家大银行做经理助理,已经11年了。长期以来,张健的工作成绩平平,以致没有一个分行经理愿意要他给银行老总当助理,老总经常把他安排到新开出的分行去,设法耙他调开。所以,他11年来换了8个分行。张健被调到第九个分行做经理助手时,人家很快了解了他以前的工作档案,尽管这位经理不情愿接收他,但还是愿意尝试一下对他实行激励。张健这个人经济上不紧张,他已继承了一套舒适的住宅,妻子在家料理,孩子已大学毕业,有了收入不错的职业,所以,他是满足的。 这位经理在与张健相处的一段时间里,两次都想解雇他。有时候,张健表现得干劲十足,但过不了多久,便旧态复萌,依然故我。这位经理对他进行了全面分析后,认为:虽然张健对有形的物质方面已很满足,但对承认和赞赏倒可能作出反应。于是,经理先生就琢磨着在这方面想办法。比如,经理趁分行成立一周年之际,在银行营业之前,举行了一个全体雇员集会,预先制作了一个很大的蛋糕,特意把张健管辖下的重要财务比率数字,以及他为组织创造的效益写在蛋糕上。这一次,张健被大家给予他的褒扬所深深打动了。从此以后,他像换了一个人,不到两年的时间,他成了另一家分行的杰出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