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家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6万元人民币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在一个单位,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对单位的青年加以归类。也就是说,把一些青年归入生理需要占主导地位的一类,把另一些青年归入社交需要占主导地位的一类,把第三类青年归入尊重需要占主导地位的一类,如此等等。当这种作法被本单位青年知道以后,引起思想上的混乱。 在另一个企业,该企业领导受到需要层次论的启发,在厂内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了解干部和职工的需要。经统计,全厂干部和职工提出了近千种需要。对于不正当的需要并不给予简单的满足,而是加强教育。在正当的需要中再划出合理和不合理的需要,对于不合理的需要还是进行教育的问题。对于合理的需要又划分为能够解决的和暂时不能解决的。对于暂时不能解决的需要,要做解释工作。在能够解决的需要中再划分为靠组织解决的和在组织帮助下自力更生解决的。经过这样的划分之后,帮助解决了群众中的200余种需要。这种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