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生效施行。有关“香港国安法”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① 香港国安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基本法与全国人大专项决定,是对属于中央事权的国家安全进行的直接立法② 香港国安法规定,如果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或者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或者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③ 香港国安法规定本法最终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授权香港本地法院行使部分法律解释权。④ 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安排符合宪法与基本法确立的基本司法原则,会影响香港享有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2021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按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后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要求: 根据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21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2)2021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