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A、B、C、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B、D以实物出资,C以货币出资;A、B、D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A、B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C、D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E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1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合伙协议约定不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甲决定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2018年7月,其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当地的工商部门于8月5日向其签发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甲由于认为自己的能力有限,其聘用了乙作为管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经理管理企业的日常事务。2019年7月,乙将该企业的商标经过合理的估价转让给了B企业,甲认为该转让未经过其同意是无效的,遂向法院起诉。2020年6月,由于市场的变化,该企业原先设立时的目标无法达成,甲决定将该独资企业解散。该独资企业经过清算之后,向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的手续。问题:(1)甲认为该转让未经过其同意是无效的主张是否有法律的依据?为什么?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财产的清偿?(3)甲能否以家庭的共有财产作为个人的出资?为什么?
2021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按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后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要求: 根据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21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2)2021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资料:某一般纳税企业200×年8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企业销售甲产品1 000件,每件售价80元,货款已通过银行收讫 (2)企业同城销售给红星厂乙产品900件,每件售价50元,但货款尚未收到。 (3)结转已售甲、乙产品的生产成本。其中,甲产品生产成本65 400元;乙产品生产成本36 000元。 (4)以银行存款支付本月销售甲、乙两种产品的销售费用1 520元。 (5)根据规定修: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 750元。 (6)王××外出归来报销因公务出差的差旅费350元(原已预支400元)。 (7)以现金1 000元支付厂部办公费。 (8)企业收到红星厂前欠货款45 000元并存入银行 (9)没收某单位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6 020元。 (10)年初,用银行存款支付车间全年材料仓库的租赁费2 400元。 (11)摊销应由本月负担的预付材料仓库租赁费。 (12)根据上述有关经济业务,结转本期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13)根据上述有关经济业务,结转本月营业成本、销售费用、营业税费、管理费用 (14)根据本期实现的利润总额,按33%的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 (15)以银行存款上交税金,其中城建税8 750元,所得税5 874元。 要求: (1)根据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2)编制本期利润表。
中国家族企业为何“短命”?(科技日报,2012-1-4) 首份《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报告》日前由全国工商联、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家族企业研究所、中山大学中国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和李锦记家族联合发布。报告指出,我国共有790万家的民营企业,占企业总数70%以上,其中大多数是家族企业。据统计,2010年底,我国2063家A股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达762家,家族企业在上市公司中比重达36.9%。 一份调查显示,1990年前后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为3—5年、60%以上企业在创办后不到5年就破产或倒闭,与之相比,近年来民营企业寿命逐步提高,在2010年约为7年,但与日本企业(会社)35年的寿命相比,差距甚远。 我国一些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相对于现代大型企业、外资公司、跨国集团均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家长式粗放型管理、家族成员争权夺利等问题,还暴露出保守、任人唯亲等弊端,尤其是部分“富二代” 成为“负二代”,已成了家族企业的“负资产”。 一些家族企业在传给谁、如何传的问题上依然缺乏明晰规划。调查发现,约44.3%的企业主表示目前没有考虑交班问题。在已考虑的家族企业中,多数希望能由家族继续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约45.4%的企业主表示希望子女能直接管理本企业,还有19.33%的企业主打算让子女继承企业股权,“子承父业”的内部传承模式仍是主流。 但企业主们强烈的家族传承意愿恐怕会被泼上一盆冷水。调查数据显示,只有16%的企业主子女愿意接班,当然也有一部分企业主不愿意交班。将子女接班意愿和父辈交班意愿做契合度进行比较,超过3/4的家族企业在交接班问题上还没有达到统一。 根据案例分析,为了企业的持续发展,家族企业的成员该如何进行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