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家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6万元人民币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甲决定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2018年7月,其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当地的工商部门于8月5日向其签发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甲由于认为自己的能力有限,其聘用了乙作为管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经理管理企业的日常事务。2019年7月,乙将该企业的商标经过合理的估价转让给了B企业,甲认为该转让未经过其同意是无效的,遂向法院起诉。2020年6月,由于市场的变化,该企业原先设立时的目标无法达成,甲决定将该独资企业解散。该独资企业经过清算之后,向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的手续。问题:(1)甲认为该转让未经过其同意是无效的主张是否有法律的依据?为什么?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财产的清偿?(3)甲能否以家庭的共有财产作为个人的出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