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决定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2018年7月,其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当地的工商部门于8月5日向其签发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甲由于认为自己的能力有限,其聘用了乙作为管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经理管理企业的日常事务。2019年7月,乙将该企业的商标经过合理的估价转让给了B企业,甲认为该转让未经过其同意是无效的,遂向法院起诉。2020年6月,由于市场的变化,该企业原先设立时的目标无法达成,甲决定将该独资企业解散。该独资企业经过清算之后,向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的手续。问题:(1)甲认为该转让未经过其同意是无效的主张是否有法律的依据?为什么?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财产的清偿?(3)甲能否以家庭的共有财产作为个人的出资?为什么?
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王强于2008年2月23日完成了对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会计报表的实地审计工作,已草拟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发现下列情况。(1)公司不愿意提供2006年、2007年两年的比较会计报表。(2)公司因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临近,没有同意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存货盘点要求,但把公司自行盘点的书面资料交给注册会计师复核。存货占流动资产的20%。(3)公司在2007午10月被起诉侵权,原告要求赔偿100万元。诉讼案至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仍未结案。公司不接受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件的建议。要求:请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能否同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如果不同意,请代主任会计师草拟一份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