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决定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2018年7月,其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当地的工商部门于8月5日向其签发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甲由于认为自己的能力有限,其聘用了乙作为管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经理管理企业的日常事务。2019年7月,乙将该企业的商标经过合理的估价转让给了B企业,甲认为该转让未经过其同意是无效的,遂向法院起诉。2020年6月,由于市场的变化,该企业原先设立时的目标无法达成,甲决定将该独资企业解散。该独资企业经过清算之后,向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的手续。问题:(1)甲认为该转让未经过其同意是无效的主张是否有法律的依据?为什么?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财产的清偿?(3)甲能否以家庭的共有财产作为个人的出资?为什么?
某企业2017年发生净亏损400万元(该净亏损已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按照税法规定, 该亏损可以从2018年起连续五年在税前作扣除,企业预计未来五年内实现利润合计为300万元。假定该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在2017年末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