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决定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2018年7月,其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当地的工商部门于8月5日向其签发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甲由于认为自己的能力有限,其聘用了乙作为管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经理管理企业的日常事务。2019年7月,乙将该企业的商标经过合理的估价转让给了B企业,甲认为该转让未经过其同意是无效的,遂向法院起诉。2020年6月,由于市场的变化,该企业原先设立时的目标无法达成,甲决定将该独资企业解散。该独资企业经过清算之后,向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的手续。问题:(1)甲认为该转让未经过其同意是无效的主张是否有法律的依据?为什么?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财产的清偿?(3)甲能否以家庭的共有财产作为个人的出资?为什么?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5月,以房地产为核心业务,是中国内地首批公开上市的企业之一。至2003年6月30日止,公司总资产94.73亿元,净资产42.85亿元。1984年5月,深圳现代科教仪器展销中心成立,从事科教仪器进出口贸易,即万科公司前身。1986年,公司开办了一系列的来料加工业务,并计划引进日本JVC技术,生产VHS录像机。1987年3月,在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同时,开始举办工业,产品包括石英钟、电子分色、家用电器自动开关等。1988年12月,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2,800万股,集资人民币2,800万元,资产及经营规模迅速扩大,并更名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1月29日,公司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1991年6月,公司通过配售和定向发行新股2,836万股,集资人民币1.27亿元,公司开始跨地域发展。1992年底,上海万科城市花园项目正式启动,大众住宅项目的开发被确定为万科的核心业务,万科开始了由多元化发展向房地产专业化的调整。国内零售业务成为其第二主营业务。1993年3月,公司发行4,500万股B股,该股份于1993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B股募股资金45,135万港元,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核心业务进一步突显。1997年6月,公司增资配股募集资金人民币3.83亿元,主要投资于深圳住宅开发,推动公司房地产业务发展更上一个台阶。2000年初,公司增资配股募集资金人民币6.25亿元,公司实力进一步增强。2001年,将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万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72%的股份转让给中国华润总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成为专一的房地产公司。2002年6月,万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5亿,进一步增强了发展房地产核心业务的资金实力。公司于1988年介入房地产领域,1992年正式确定大众住宅开发为核心业务,截至2002年底已进入深圳、上海、北京、天津、沈阳、成都、武汉、南京、长春、南昌和佛山进行住宅开发,2003年上半年万科又先后进入鞍山、大连、中山、广州,目前万科业务已经扩展到15个大中城市凭借一贯的创新精神及专业开发优势,公司树立了住宅品牌,并获得了良好的投资回报。■ 根据万科公司的发展历程,请回答以下问题:(1) 万科为何能从一家贸易公司成为一个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 你认为万科在其发展历史上曾经采取了哪些战略决策?(3) 你认为万科今后的战略决策应注意什么?
DIC公司的收购战略日本油墨化学隔夜公司(即DIC)自创业以来,以国际眼光从事经营,历经三代领导,继承了“世界无国界”的经营哲学。他们提出了主要产品——印刷油墨要控制世界市场30%的远大目标,并不断向这个目标迈进。DIC打入发达国家的时候,已经考虑到收购已建成的当地优秀企业,效果最佳,风险最小。该公司于1979年以7200万美元(当时约合140亿日元)收购了美国PNM公司,这个金额的规模大体相当于当时DIC一年中设备的投资额。PM公司在胶印PS版生产技术和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能力方面,特别出色。DIC断定,如果由自己来开发这些技术并使之企业化,至少需要10年的时间和200亿日元的投资。DIC充分估价了这种出色的技术,围绕收购PM公司,DIC与法国头号化学纤维厂家LP公司之间,展开了国际性的股份公司公开收购大战。股份公开收购大战之初,PM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13美元,后来涨到原来的2倍左右,最后被DIC公司以每股26美元买下。因此,有人认为买贵了。然而PM公司除了拥有出色的技术能力外,还是一个在美国有3个工厂,在英国和德国各有1个工厂的跨国企业。DIC公司因此得到了5个在发达国家的生产厂点,还得到了原来没有掌握的PS版生产技术。DIC为了筹措收购资金,以全球性眼光,采用低息的瑞士法郎,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到了100亿日元。7年后的1986年,DIC又用5.5亿美元(当时折合780亿日元)收购了世界头号印刷油墨厂家美国的SK公司,对于这次大型收购,公司最高层领导的商谈起始于1985年的夏天。当时的SK方面表示:能卖6亿美元就行。当时日元和美元的汇率为250:1,所以这是一笔1500亿日元的大买卖。而另外,DIC想用3亿~3.5亿美元买下来,所以双方谈来谈去差别很大,颇费了一些时日。可是,1985年9月西方五国市场协会达成以后,日元急速升值。到1986年6月左右,日元和美元的比价达到158:1,于是双方以5.5亿美元(约合870亿日元)取得了一致意见,DIC收购了SK公司。收购SK公司是当时日本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海外大型收购,正是由于日元的几次升值促使了这次收购。它作为一个充分发挥日元升值有益效应的无国界战略的事例,颇受世界瞩目。DIC收购所用资金的大部分,是靠在伦敦发行的2.5亿美元附有股份收买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起来的,其实际利息只有2.1%。通常,靠贷款搞这样大宗的收购后,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会因沉重利息负担而影响收益能力。然而,DIC通过低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来筹集资金,避免了利息负担过重的弊端,成功地发挥出企业收购的优势。■ 问题:(1) DIC公司为什么在开始进行跨国经营时就认为收购当地优秀企业是跨国公司发展最好的手段?收购PM公司成功之处是什么?(2) DIC公司的筹资战略有何优势?
福美乐的成功1985年,当艾柯公司组建福美乐——一条旅店连锁链的时候,在该行业内存在着两个明显的市场部分:一个部分包括了非星级和一星级旅店,它们每个房间的平均价格在60法郎到90法郎之间,顾客光顾这些旅店的唯一理由是廉价;另一个部分则是二星级旅店,其每个房间的平均价格为200法郎,它们吸引顾客的地方是能提供比那些非星级和一星级旅店更好的睡眠环境。人们也早已明白他们付出的价格所能得到的是什么:他们或者多付点钱得到一晚舒适的休息,或者少付点钱但得容忍糟糕的床铺和嘈杂声。艾柯经理们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所有顾客(非星级的、一星级的和二星级的)需要的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一夜舒适的睡眠。注意到那些广泛的需求,艾柯的经理们发现了一个机遇,因为目前该行业在迫使顾客做出妥协。他们向自己提出了以下四个问题:①我们这个行业中认为理所当然的因素中哪些应该摒弃?②哪些因素应该被提升到大大高于行业平均的水平?③哪些因素应该被降低到远远低于行业平均的水平?④哪些行业内尚未存在的因素应该被创造出来?第一个问题迫使经理们考虑公司现在为之竞争的那些因素是否真的能给顾客带来价值。这些因素通常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即使它们根本没有价值甚至带来负面价值。有时候,顾客们的偏好已经根本改变了,但互相参照来进行竞争的公司却没有相应改变,甚至没能察觉到这种变化。第二个问题有助于经理们发现并消除那些因行业原因而迫使顾客做出的妥协。第三个问题让经理们考虑一下在追赶或打败竞争对手的过程中,产品和服务是否已经开发过头了。第四个问题则帮助经理们打破行业边界,为顾客们发现全新的价值源泉。在回答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艾柯公司促使了后来福美乐的创立,并提出了关于旅店的新概念。首先,公司消除了诸如昂贵的饭店和引人注目的休息室之类的标准旅店的特点。艾柯认为,即使这可能会失掉一部分顾客,大多数顾客则不会介意这些东西。艾柯的经理们相信,旅店在一些方面提供的服务也是过头了的。在那些方面,福美乐提供的甚至比许多非星级旅店还少。比如说,接待员仅仅在入住和结账高峰时段才会提供,其他时间里则由顾客使用自动答话器来完成。福美乐的房间很小,里面仅备有一张床和其他不加装饰的必需品(没有文具、书桌及装饰物)。屋子里也没有镜橱和壁橱,只是在一个角落里有几个架子和一个挂衣服的杆柱。房间本身也是由工厂按标准尺寸生产的套件,这是一种可以带来生产规模经济、较高质量控制和良好隔音效果的方法。福美乐给艾柯带来了极大的成本优势。公司在每个房间的建造成本上平均可节省一半的费用,在员工支出方面,其占销售额的比重也从行业平均的25%~35%下降到20%~23%。公司可以凭借节省下来的这些费用将顾客最看重的几个方面提高到超过一般二星级旅店的档次,而其价格只不过比一星级旅店稍稍高出一点儿而已。顾客们对艾柯的价值创造给予了回报。公司不仅争到了法国旅店顾客中的很大部分,而且还扩大了整个市场容量。从原先在自己车上睡觉的卡车司机到仅仅需要几个小时休息时间的生意人,这些新的顾客都被吸引进了这个市场。福美乐使得竞争不再是你死我活的了。在上次统计中,它在法国的市场份额比其他五个较大竞争对手的总和还要大。■ 试分析该企业采用了哪些战略?
2017年9月,A、B、C、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B、D以实物出资,C以货币出资;A、B、D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A、B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C、D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E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1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合伙协议约定不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021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按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后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要求: 根据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21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2)2021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