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瑞兴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东方公司,含税价为1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瑞兴公司同意东方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该产品市价为1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90000元。东方公司为转让的产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2000元,瑞兴公司为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5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东方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转让损益分别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