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0日,A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准备购买甲公司股份;2016年1月1日,A公司取得甲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甲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7年1月1日,A公司又取得甲公司30%的股份,从而能够对甲公司实施控制;2018年1月1日,A公司又取得B公司10%的股份,持股比例达到70%。在上述情况下,购买日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