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3月份为增加实力,拟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于8月1日正式合并,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6月1日召开年中会议。董事会成员为15人,本人出席会议的5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另外一家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日程包括:(1)决定公司可投资方案;(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以上事项均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问题:请指出公司的上述活动有无与《公司法》不符之处,并说明理由。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甲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 刘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书面通知关某、张某、赵某和甲企业,关某不同意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张某、赵某同意刘某转让,甲企业收到刘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刘某不同意转让。张某、赵某都向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 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甲企业拒绝购买刘某的股份,刘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根据《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 (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刘某多少股份?刘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