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A、B、C、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B、D以实物出资,C以货币出资;A、B、D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A、B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C、D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E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1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合伙协议约定不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料:某工业企业2008年3月有关总账和明细账余额如下: (1)“库存商品”账户余额7000元; (2)“本年利润”账户余额80000元(贷方); (3)“原材料”账户余额4000元; (4)“生产成本”账户余额1000元; (5)“利润分配”账户余额60000元; (6)“低值易耗品”账户余额3000元。 (7)“应付账款” ——A公司18000元(贷方) ——B公司5000元(借方) (8)“预付账款” ——C公司7000元(借方) ——D公司2000元(贷方)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未分配利润、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项目的应填列数额。
某工程合同价为300万元,合同约定:采用调值公式进行动态结算。其中固定要素比重为0.2,调价要素分为A、B、C、D四类,分别占合同价的比重为0.15、0.15、0.3、0.2结算时价格指数分别增长了20%、15%、25%、10%则该工程实际结算款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