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A、B、C、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B、D以实物出资,C以货币出资;A、B、D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A、B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C、D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E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1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合伙协议约定不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018年母亲节前某日,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每盒单价200元的5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第二天收到保健品并送往母亲家。母亲告诉张小姐说:“你姐姐已经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10盒,昨天送过来了。”张小姐心想,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于是便想要退货。第三天,张小姐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店主拒绝了张小姐的要求,说:“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货的店,在本店购物不退不换。”双方协商未果,后张小姐向保健品外包装上列明的厂家反映情况,该厂家明确回答:“我厂未生产该种保健品,请直接联系销售者处理。”张小姐随后将该保健品送到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报告确认该保健品存在质量问题。请回答以下问题: (1)张小姐可否要求网店退货?为什么?(2)网店声明不是七日内无条件退货的店是否有效?为什么?(3)张小姐可否要求惩罚性赔偿?可如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