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共5笔分录)(1)某事业单位收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获得财政授权支付额度2 000 000元。(1笔分录)(2)某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财政提供财政零余额账户为单位支付了一台事业用固定资产费用,计500 000元。(2笔分录)(3)2015年末,某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为5 000 000元,单位收到授权额度为4 000 000元,实际使用额度为3 500 000元。(2笔分录)
财政总预算会计(共7笔分录)某市财政发生如下调拨资金支出业务:根据业务编制会计分录(7笔分录) (1)拨付所属甲县财政一般预算补助款150 000元。 (2)拨付所属乙县财政政府基金预算补助100 000元。 (3)支付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应上解的一般款项计50 000元。 (4)年终结算尚欠所属丙县财政一般预算补助款计250 000元。 (5)年终结算欠省财政应解未解一般预算款计100 000元。 (6)年终,“补助支出—一般性转移补助支出”借方余额为400 000元,“补助支出—政府基金预算补助支出”借方余额为100 000元,“上解支出-一般性转移支出”借方余额为150 000元,“上解支出-政府基金转移支出”借方余额2 000 000,“一般预算支出”借方余额为200 000元,“调出资金—政府基金转移支出”借方余额为600 000元。年末进行结转。
财政总预算会计(共20笔分录)某市财政局发生如下一般预算支出业务,根据业务编制会计分录(4笔分录) (1)商业银行报来月报,列示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商业单位银行基建支出款合计1 000 000元。 (2)拨给市公安局专项购置款500 000元。 (3)市公安局上述专项购置项目完成,实际使用购置费用450 000元,结余50 000元缴回国库。 (4)将预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500 000元转列支出。
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发生以下业务: (1)零售金银首饰,取得收入29.25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 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 (3)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商城提供的原料含税金额为30.42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为4.68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 (4)用300条金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为70.2万元; (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为5%。 计算:(1) 销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 (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4)用金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5)商城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