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某一般纳税企业200×年8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企业销售甲产品1 000件,每件售价80元,货款已通过银行收讫 (2)企业同城销售给红星厂乙产品900件,每件售价50元,但货款尚未收到。 (3)结转已售甲、乙产品的生产成本。其中,甲产品生产成本65 400元;乙产品生产成本36 000元。 (4)以银行存款支付本月销售甲、乙两种产品的销售费用1 520元。 (5)根据规定修: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 750元。 (6)王××外出归来报销因公务出差的差旅费350元(原已预支400元)。 (7)以现金1 000元支付厂部办公费。 (8)企业收到红星厂前欠货款45 000元并存入银行 (9)没收某单位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6 020元。 (10)年初,用银行存款支付车间全年材料仓库的租赁费2 400元。 (11)摊销应由本月负担的预付材料仓库租赁费。 (12)根据上述有关经济业务,结转本期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13)根据上述有关经济业务,结转本月营业成本、销售费用、营业税费、管理费用 (14)根据本期实现的利润总额,按33%的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 (15)以银行存款上交税金,其中城建税8 750元,所得税5 874元。 要求: (1)根据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2)编制本期利润表。
某企业2017年发生净亏损400万元(该净亏损已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按照税法规定, 该亏损可以从2018年起连续五年在税前作扣除,企业预计未来五年内实现利润合计为300万元。假定该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在2017年末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万元。
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发生以下业务: (1)零售金银首饰,取得收入29.25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 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 (3)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商城提供的原料含税金额为30.42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为4.68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 (4)用300条金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为70.2万元; (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为5%。 计算:(1) 销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 (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4)用金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5)商城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