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A、B、C、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B、D以实物出资,C以货币出资;A、B、D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A、B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C、D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E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1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合伙协议约定不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设A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与期货经纪人签订承诺购入债券期货为$50 000(当日市价) 的3个月期期货合同,按期货价格的10%交纳初始保证金$5 000,并在每月月末按照期货价格的涨(跌) 补交(退回) 相应的金额。设4月30日该项债券期货的市价涨至$52 000。5月31日,A公司预计其市价将转趋疲软,故按$51 000转手平仓,并支付交易费$300,通过保证金进行差额结算。试采用交易日会计和结算日会计,分别做出交易日、4月末和结算日的分录。
设B公司于2006年4月12日与期货经纪人签订承诺购入债券期货为$150 000(当日市价) 的2个月期期货合同,按期货价格的10%交纳初始保证金$15 000,并在每月月末按照期货价格的涨(跌) 补交(退回) 相应的金额。设4月30日该项债券期货的市价涨至$156 000。5月31日,B公司预计其市价将转趋疲软,故按$153 000转手平仓,并支付交易费$900,通过保证金进行差额结算。试采用交易日会计和结算日会计,分别作出交易日、4月末和结算日的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