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兴达股份公司2007年的“利润分配”账户的有关记录如下: “利润分配”总账账户年初贷方余额为682 000元,本年借方全年发生额(包括年末结账发生额)为3 103 500元,年末贷方余额(结账后)为1 475 250元。公司“利润分配”账户下设3个明细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应付股利、末分配利润,上述的明细科目经过年末的最终结账,除了“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有余额外,其他的各个明细科目均没有余额。 要求:计算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是多少?
甲决定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2018年7月,其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当地的工商部门于8月5日向其签发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甲由于认为自己的能力有限,其聘用了乙作为管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经理管理企业的日常事务。2019年7月,乙将该企业的商标经过合理的估价转让给了B企业,甲认为该转让未经过其同意是无效的,遂向法院起诉。2020年6月,由于市场的变化,该企业原先设立时的目标无法达成,甲决定将该独资企业解散。该独资企业经过清算之后,向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的手续。问题:(1)甲认为该转让未经过其同意是无效的主张是否有法律的依据?为什么?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财产的清偿?(3)甲能否以家庭的共有财产作为个人的出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