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08年取得以下所得。 (1) 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9 800元。 (2) 2月份,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30 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 (3) 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 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1 500人民币元并取得完税凭证。 (4) 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三所中文学校授课,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各10 000元,未扣缴税款;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每月取得租金5 000元。 (5) 7月,与同事杰克(外籍)合作出版了一本中外文化差异的书籍,共获得稿酬56 000元,李某与杰克事先约定按6:4分配稿酬。 (6) 10月,取得3年期国债利息收入3 888元;10月30日取得于7月30日存入的三个月定期存款90 000元的利息(银行按年利率1.71%结息)。 (7) 11月,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2006年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共支付相关税费350元;转让A股股票取得所得24 000元。 (8) 1月—12月,与4个朋友合伙经营一间酒吧,年底酒吧将30万元生产经营所得在合伙人中进行平均分配。 其他相关资料:银行定期存款自存款当日计息、到期日不计息,全年按365天计算。 计算:(1) 李某全年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某企业为李某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3) 李某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4) 李某从B国取得课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 李某出租小汽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 李某出租小汽车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 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 李某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 李某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2005年度利润总额为200 000元,注册会计师于2006年2月对该企业进行审计。发现情况如下:(1)“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尚有贷方余额3 000元;(2)以前年度亏损已连续弥补四年,尚有40 000元没弥补;(3)投资收益包括国库券收入22 000元、投资其他企业分回利润30 000元(税前利润)已在被投资企业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4)2005年度营业外支出中包括滞纳金和罚款16 800元;(5)2006年1月20日收到某购货单位退回2005年12月20日发运的产品100 000元,该产品成本为60 000元,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假设企业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0%。要求:(1)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各种会计处理是否得当;(2)计算2005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
某人民团体A、B两栋办公楼,A栋占地3 000平方米,B栋占地1 000平方米。2008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该团体将B栋出租。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每平方米15元,该团体2008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某供热企业2007年拥有的生产用房原值5 000万元,全年取得供热总收入2 500万元,其中直接向居民供热的收入800万元。企业所在省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07年应缴纳房产税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