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08年取得以下所得。 (1) 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9 800元。 (2) 2月份,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30 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 (3) 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 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1 500人民币元并取得完税凭证。 (4) 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三所中文学校授课,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各10 000元,未扣缴税款;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每月取得租金5 000元。 (5) 7月,与同事杰克(外籍)合作出版了一本中外文化差异的书籍,共获得稿酬56 000元,李某与杰克事先约定按6:4分配稿酬。 (6) 10月,取得3年期国债利息收入3 888元;10月30日取得于7月30日存入的三个月定期存款90 000元的利息(银行按年利率1.71%结息)。 (7) 11月,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2006年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共支付相关税费350元;转让A股股票取得所得24 000元。 (8) 1月—12月,与4个朋友合伙经营一间酒吧,年底酒吧将30万元生产经营所得在合伙人中进行平均分配。 其他相关资料:银行定期存款自存款当日计息、到期日不计息,全年按365天计算。 计算:(1) 李某全年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某企业为李某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3) 李某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4) 李某从B国取得课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 李某出租小汽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 李某出租小汽车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 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 李某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 李某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生产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工人计件工资分别为:甲产品19 600元,乙产品16 400元,甲、乙产品计时工资共计84 000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9 000元,厂部管理人员工资12 000元,销售人员工资5 000元,医务及生活福利部门人员工资6 000元。甲、乙产品生产工时分别为7 200小时和4 800小时。要求:(1) 按生产工时分配甲、乙产品的计时工资;(2) 编制应付工资的会计分录;(3) 按14%计提应付福利费并编制会计分录。
某企业生产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工人计件工资分别为:甲产品19 600元,乙产品16 400元,甲、乙产品计时工资共计84 000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9 000元,厂部管理人员工资12 000元,销售人员工资5 000元,医务及生活福利部门人员工资6 000元。甲、乙产品生产工时分别为7 200小时和4 800小时。 要求: (1) 按生产工时分配甲、乙产品的计时工资; (2) 编制应付工资的会计分录; (3) 按14%计提应付福利费并编制会计分录。
某企业月终分配工资费用,其中生产工人工资40 000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10 000元,厂部行政管理人员工资30 000元,医务及福利部门人员工资8 000元。应计入“制造费用”账户借方的工资费用金额为( )元。
月份终了,企业分配本月应付职工工资800 000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500 000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100 000元,厂部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工资130 000元,医务及福利部门人员工资70 000元。应计入“管理费用”账户借方的金额为( )元。